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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简介:白云山国有林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
白云山国有林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
火源管理是预防森林火灾的关键措施,实行禁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是火源管理的重要手段。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,加强用火管理,各科、办、村委护林防火组织机构要对野外用火进行严格检查、严格审批、严格管理、严格监督,杜绝森林火灾,根据《中华人工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、《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条例》,实行用火审批制度,结合林场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•一、凡进入禁区从事生产、教学等项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,应提前向林场林业科或村委会提出用火申请,并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;领取野外用火审批单,并报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、林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。
•二、凡需要进行生产、实验性用火的,如炼山造林、火烧隔离带、扑火演习等,用火单位必须注明用火单位、用火地点、用火时间、用火类型、用火面积、用火措施、用火负责人、用火承办人等要素。包括用火目的、地点、面积、时间、负责人、人数、安全措施等内容的用火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方可用火。
•三、申请野外用火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,要有专人负责,事先要准备扑火工具,做好防范措施,并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,严防失火,用火时必须要有审批单位工作人在场监管,用火后监烧人员要填写用火情况回执。
•四、凡未申请用火或申请后但未得到批准用火的单位或个人,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,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•五、凡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,或出现了高温、干旱、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,林区一切野外用火一律不批。
•六、凡需要在林区野外进行爆破、实弹演习、勘察、施工(采矿、采石、修路等)活动的,必须报林场林业科备案。
•七、凡是在林区野外上坟烧纸、夜间使用明火照明、枪械狩猎、旅游野炊,或在林区采药、搞副业生产需要在野外取暖做饭的,一律不批。
•八、对于未经审批的林区野外用火,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防范措施,以及未按规定在安全地点、指定时间内用火的,一经发现,要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中止用火活动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、补办用火审批手续,必要时可责令其立即撤出林区。
•九、林业科需加强野外用火的审批管理,并进行备案。
二0一七年三月